我预购了一套住宅,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说是商品房。但预售证上写的是“单位自建房”。开发商解释说"项目并非“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只暂属于哈市房产住宅局核发的”单位自建房屋”性质,因为该土地性质在手续上已合法经历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依法所得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公司经营开发”的商品房运作过程。又说“业主可依法办理私产房产权证,不会产生任何附加税费,无需在将来转让中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任何附加税费。”
请问开发商的这种解释合理合法吗?将来在房产转让的时候真的不用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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