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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38 更新时间:2007-9-30
关于公布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努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11号)将非义务教育的高中阶段(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收费标准授权市地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现将具体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
(一)学费:省级规范化高中(省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二)普通高中自主生培养费:省级规范化高中(省级重点高中)每生6000元;济宁一中、育才中学每生8000元;城市高中每生4000元,农村高中每生3000元。自主生交纳培养费后,每学期仍按标准交纳学费。
(三)住宿费:住校学生,每生每学期城市70元,农村50元。实行公寓化的,其收费标准另行审批。
二、国办职业中专、综合高中及职业高中各项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国办普通高中执行。
三、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课本、作业本:按定价或成本价收费;班费:每生每学期20元;取暖费:属集中供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50元,属火炉供暖的,每生每个采暖期30元;学校自行车看管费:每生每学期10元;电教教材:每生每学期16元(只限列入省市县三级电化教育示范(试点)学校收取)。
四、减免比例
收费标准制定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比例,农村一般不少于学生总数的20%,城市不少于学生总数的15%。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应适当提高减免比例,并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救助,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原因而辍学。
五、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在上述标准之内各自确定,并报同级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备案。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一律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六、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按国家规定标准控制班额。自主生比例不得超过25%。收费标准公布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高中学校收费要严格实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办法,坚持“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七、本规定自二○○二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生入校收费前,各学校对此件全文进行公示。每年秋季开学后,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将对各学校招生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http://www.jnjyw.edu.cn/bjswsb/ShowArticle.asp?ArticleID=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