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失败的原因是无法可依还是缺乏证据

如题所述

无法可依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虽然说目前的劳动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未能遍及各类的劳动纠纷中,但是对于一些基本情况还是有所涵盖,还有各种司法解释、细则、意见等进一步细化,还是能基本解决无法可依问题。
法律分析
而缺乏证据比较常见,一种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保留、固定和收集证据,另一种是确实没有相应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被采纳等举证不能的情况。劳动仲裁失败的主要原因有仲裁时效过了、证据不足等等。当事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请求仲裁的书面申请,根据事实的依据,提出相关证据,对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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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1
无法可依的可能性比较小,虽然说目前的劳动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未能遍及各类劳动纠纷,但是对于一些基本情况还是有所涵盖,还有各种司法解释、细则、意见等进一步细化,还是能基本解决无法可依问题。
而缺乏证据比较常见,一种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没有保留、固定和收集证据,另一种是确实没有相应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被采纳等举证不能的情况。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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