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规

如题所述

内蒙古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最新规定:《医保条例》对缴费年限作如下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视同缴费年限未作统一明确;中断缴费的,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25年。
目前,我区各统筹地区的最低缴费年限不统一,最长的为25年,最短为10年。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快,退休人员比例增加,缴费人口比例逐步降低,缴费年限过低使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减弱,同时易诱发人们不愿早参保的投机心理。
这次统一和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有利于确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患病时,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常志刚表示,在执行这一新政策时,将建立政策过渡期,实行缴费年限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治区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制定统一规范的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局起草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22]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五项主要工作内容:分别是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落实参保缴费政策、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有序清理重复参保、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在贯彻执行国家文件的基础上,《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重点人群的参保缴费政策,包括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困难人员、学生、新生儿、退役军人、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服刑人员等。
一是对于国家未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和服刑以后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实施细则》中规定,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退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对于新生儿规范参保登记,要求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在办理户籍登记前死亡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内,其法定监护人可凭新生儿《死亡证明》,以“父亲或母亲姓名+XSE”作为姓名,选择“其他证件类型”用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号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区医保报销。报销办结后,应及时为其办理终止参保。
三是对于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考虑到参保关系频繁转换,为确保待遇有效衔接,《实施细则》提出享受新参保的参保关系、暂停原参保关系的处理办法,保障合理待遇需求。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二十五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执行原统筹地区缴费年限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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