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违规补课情节较重的给予什么或以上处分调离教学岗位调离原单位教师资格

如题所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切实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着力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的在职在编教师和已签订聘用合同在教学岗位的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第二章 建立报备制度


第三条 允许教师利用工作之余为学生义务辅导,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具体程序为:

1.个人申请。教师除学校布置的教育教学辅导任务之外,需在休息时间或其他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和工作时间之余)为亲友子弟义务课外辅导、补习的,每学期不超过 3 人,本人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师义务课外辅导审批表》,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上报学校。

2.单位批准。学校对教师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在保证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学校主要负责入签字并在学校公示。

3.登记备案。学校将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汇总,及时报县教育局工委办、人事科备案。

4.定期抽查。县教育局和学校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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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4-23

不会被抓,但是会被警告和调离单位等惩罚。。

第六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扒雀脊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岁搏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春渗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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