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是山东省地方法规。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2013年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决定从2013年2月1日起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共涉及20类药品,400多个品种、700多个代表剂型规格,平均降价幅度为15%,其中高价药品平均降幅达到20%。
新药品管理法已经修订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