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如题所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全面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单独提供装卸运输、储备等,不是与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有关的服务,则不能确认为价外费用,按照提供服务计算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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