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时计提了五万年终奖未发放,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办?

年终时计提了五万年终奖未发放,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办?代理记账公司在上年年终时计提了一个五万的年终奖,未发放。如今帐拿回来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办?只能纳税调增吗?有没有其他办法?

在汇算清缴前发放(5月31日前)。否则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发生制原则,确属于2017年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实际发放了,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追问

没有其他办法了吗?17年,就一个员工。五万应付职工薪酬,那要交一万多个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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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22
在汇算清缴前发放(5月31日前)。否则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发生制原则,确属于2017年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实际发放了,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2个回答  2018-10-16
汇算清缴后发放,调增的企业所得税能再冲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