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队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一般规定: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
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需要变动的现场元素,并通过拍照或者摄像记录伤员在现场的原始位置及状态。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一、有人伤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交通部门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二)交通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交通部门组织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五)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的履行义务人没有在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局向赔偿义务人强制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及时补充完善。
  第三十八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办理涉嫌交通肇事或者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需要见证的,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第二节 现场处置
  第四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人员受伤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或者记录需要变动的现场元素,并通过拍照或者摄像记录伤员在现场的原始位置及状态。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的,应当记录医院名称、地址及受伤人员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紧急疏散现场人员、车辆,对进入警戒区的无关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必要时可予以带离。遇有与勘查工作无关人员对事故现场以及受伤人员和尸体进行拍照、摄像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劝阻过程应当全程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事故现场围观人员较多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牌、警示灯、语音设备等方式提示引导群众不得进入事故现场警戒区。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对现场停放的尸体以及敏感的物品要用尸袋、围布等予以遮盖,避免外露。事故现场血腥、惨烈的,可采用立体围挡设施进行遮挡。
  第四十四条 已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的车型、车号、车身特征或者逃逸路线、方向等信息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确认案件性质和管辖权。对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区域的,报告指挥中心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管辖权有争议的,报告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管辖权确定之前,最先到达现场的交通警察不得中止或拖延对该事故的组织施救、现场处置及处理工作;管辖权确定后,移交案件有关材料,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继续处理。
  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经请示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告知当事人,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节 现场勘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现场查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告知其他当事人、证人等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立即查找;驾驶人不明确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调查。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等器材,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取血样或者尿样,及时送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或者受伤无法接受测试的,应当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不具备抽血或者提取尿样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拒绝出具证明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或者工作记录中予以记录。现场难以确定车辆驾驶人的,应当对车上驾车嫌疑人进行酒精含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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