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前的工资如何去追回?

如题所述

  十三年前的工资存在追回的可能性。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因劳动报酬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为一年。但因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最少保存两年备查,劳动者必须为拖欠工资13年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工资被欠13年,如果有证据证明的,且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不满一年的,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之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追回。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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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4
连诉讼时效都过了,法院也不受理了
第2个回答  2016-03-14
找单位
第3个回答  2016-03-14
那就要看工资多少了?追答

当然要讨回来了

第4个回答  2016-03-14
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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