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开除,公司所欠工资及提成是否可以拒发

07年11月到公司工作,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有效期为1年,后期没有续签,现
因向公司申请费用(1000元),经查明此事为个人虚构,但公司还并未支付其费用;这属于什么行为?是诈骗吗?一般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另:公司目前欠个人工资4个月及09年1-10月提成,请问如公司将此员工开除,那么有权扣除其工资及提成吗?
如果公司因此事威胁让其主动辞职,并拒付工资及提成,该怎样处理?

被公司开除,公司所欠工资及提成不可以拒发,拒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营私舞弊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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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因为你们有讲清楚你是代表公司还是公司,所以我只能把法律的规定告诉你。希望能够帮到你。
  1、从该员工入职之日起算一年,原劳动合同到期,由于继续留任,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此事。即,公司不能随意开除员工,若开除违法,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同时,从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直到2009年11月,公司若不能证明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员工,应支付这一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过了2009年11月公司仍然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该员工视图向公司虚报1000元虽未能成功,但是肯定已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度。因金额较小,情节较轻,不宜通过刑事程序处理。公司可以该员工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必须公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为由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公司目前已经拖欠员工工资超过两个月,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拖欠,是违法的,员工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经济补偿金。同时,工资(提成)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予直接扣除(适当的罚款是可以的)。但是关于提成,实践中一般索要工资的一方很难举证的确有提成的存在,所以主张权利时存在比较大的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4、公司可以劝退员工,只要员工系自动辞职,且辞职的原因不是因为公司违法,那么员工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但是无论如何,拖欠员工的工资应该照常支付。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不可以。
  公司不能随意开除员工,若开除违法,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赔偿金的计算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2个回答  2009-11-03
公司所欠工资及提成不可以拒发,但得视具体情况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
不过,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项规定了可以克扣工资的五种情形: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显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3个回答  2009-11-03
这个好办,愿听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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