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在路边收停车费合法吗?那条法律法规不允许?能否没收个人所得财产?

私人在路边收停车费合法吗?那条法律法规不允许?能否没收个人所得财产?

个人在路边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可以报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根据我国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扩展资料:

停车费的影响

1、停车费对消费者私家车出行的影响。由于停车费用是开车者出行代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开车出行的需求。提高停车费会导致私车出行欲望的降低,促使更多人选择公共交通方式。

2、停车费对消费者出行时间选择以及停车时间长短有重要影响。差别化的停车费用价格,可以抑制相关区域、相关时间内的停车需求,减少相关区域的交通流量。

参考资料: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车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南宁市道路临时车位相关问题调查记

  南宁市区慢车道临时停车位收的停车费用是占地费而非管理费,收费是否合理,授权是否合法,带着一些疑问,开始了我的调查。

  一、由一个案例开始

  首先查到了一个案例,关于泊车公司管理的车位内丢车的责任问题,焦点就在于该泊车公司的责任是基于双方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合同关系。

  案情大致如下:2006年11月2日下午,昭平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张某将一辆桂J409××猎豹牌汽车停放在南宁市新华街工商银行门前南宁某泊车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泊车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位内,并开具了该泊车管理公司的发票。然后就是车丢了,以昭平县民政局的名义起诉到法院。

  先是以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依据起诉,一审法院要求变更起诉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泊车公司提交的2000年12月4日《南宁市机动车停车自动收费设备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2004年6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规范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泊车公司经营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属于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停车占道费,并非保管费用,故昭平县民政局与泊车公司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成立场地使用合同关系,本案的案由应为场地使用合同纠纷。后以场地使用合同为案由起诉,焦点在于该泊车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判决很搞笑,原告没能证明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驳回起诉。

  先不讨论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南宁市的泊车公司收取的是占地费而非保管费,而且有市政府的一个“规定”和一个“通告”作为依据。

  二、实地调查

  2008年11月25日上午我带着疑问只身到南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调查(即办证审批大厅)。

  据我观察,该中心是市政府各部门的联合办公中心,主要是提供办证方便,申请人办证只需要跑一个地方,而不用在几个地方来回奔波,大大节约了双方的资源和时间。

  办公一楼是大厅,墙上有一些宣传画报和行政审批的各种流程图。办公在二三楼,每个部门都划有一个开放式的“格子”。由于要咨询关于道路临时停车位的相关问题,目标首先锁定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和交通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不清楚,不归他们管。又去旁边的交通管理局问,说是城市管理局管。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年纪挺大的大叔,一看就是混日子的,连自己部门的业务都不知道,再去问,旁边的一个女工作人员说这个已经不归他们管了,去找威宁公司,遂给了公司地址我。

  于是到中心的服务总台去打听威宁公司,答曰不知道。只好打114查询,问到威宁公司的号码,拨通后接线员说该业务已经转给申威公司。我假装要申请车位,打电话到申威公司咨询。了解到首先要联系该公司在南宁各个城区的负责人,然后该负责人到现场去查看申请要停车的位置,如果符合作为临时车位的条件就可以去公司签合同了,私人自用和用于营利的车位都可以申请。授权机构是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签的,不是委托人(城市管理局)。

  了解到城市管理局是直接授权者后,又去咨询了一次,这次根本懒得理,直接说不知道。拿学生证出来说只是做调查报告,那人还是不搭理我,说要问就去市政府办公楼。由于当天是星期二,下午政府部门休息,就没有到市政府去。

  三、网上资料整理

  调查到城市管理局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授权给申威公司后,我上网查询了相关资料。

  南宁市的临时停车位分两种,一种是慢车道上停汽车的那种临时停车位,一种是人行道上停电单车、摩托车、单车的那种临时停车位。

  慢车道归交警部门管理,人行道归城市管理局管理,两个部门又授权给两家公司管理,慢车道上车位管理的业务授权给了南宁市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人行道上的车位管理业务授权给了南宁申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威公司)。

  除了这两个公司占了绝大部分业务外,各个城区的街道办也有部分停车位的管理权利。按照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道路应该由交警及市政部门负责管理。2005年,南宁市市政部门尝试市场化运作人行道上停车位,以招标的形式规范停车市场。两个政府部门把临时车位的管理分别承包给了上述两个公司,但是由于利益的冲突,一些街道办不肯交出原来所占的停车位,所以依然保有一些地段的车位。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些没有任何依据的停车位,仅仅是私人划个圈就开始收费了,这些主要由于管理上的混乱、责任划分的不明确造成的。

  两大公司介绍:

  (1)广西申威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申威物流------SWAVE Logistics Co.,Ltd.)成立于2006年7月。作为一家上海虹鑫物流有限公司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物流公司,申威物流以现代高科技物流技术为主导,在事业发展中充分利用两大资源支持。即:将上海虹鑫(中国首批26家物流A级企业之一)在物流规划、第三方物流运作和供应链管理咨询等技术资源与威宁资产物流发展项目资源协调整合;联合广西物流企业、工商企业、物流协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将先进的物流技术本地化,从而形成申威物流的独特性、差异性和优势互补。

  南宁市2005年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以后,为了全面清理和政治车辆乱停现象,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对市区内125条主要道路人行道及道路两侧公共空闲场地的车辆停放点,实施统一设置,统一标划,统一管理和统一经营,并承包给了申威公司。

  有关停车位具体位置的位置,是由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确定和实施。申威公司则对停车保管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管理等。合同依据是《车辆静态停放点整体经营管理业务承包合同》。

  (2)华普公司能查到的资料就比较少。华普公司于2001年8月9日成立,注册地址是南宁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21楼,经营范围是电子泊车系统的管理和服务等。由华普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慢车道上的停车位,是由南宁市交警部门划定的。

  以下是某记着到南宁市兴宁城市管理局调查到的相关情况。

  “记者到南宁市兴宁区城市管理局了解到,申请城市道路占道经营许可证的流程是: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初审受理后填写登记表及提供申请材料……最后是经办人给予签发许可证。

  兴宁区城市管理局一名负责人无奈地说:流程虽说如此,但我们已好几年未审批过城市道路占道经营许可的业务了。问及原因,该负责人解释道,上世纪90年代初期,按照南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市政道路不宽于20米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管理和维护,因此民生街道办管理的停车点应该由城区统一管理。到了上世纪90年代末期,有的城区称此项工作太繁琐,应该下放给街道办,后来其他街道办也跟着下放了,但问题也随之出现:街道办起初还是按章行事,后来根本就不按程序进行审批,随意地把人行道上的停车位承包给他人经营。”

  可见管理上的混乱还由于层层转包现象的存在。两大公司的管理基本上是规范的,但各个街道办转包下去的却很难有保障。

  四、对比停车场的管理

  与临时车位管理相关的还有停车场的管理问题,可以做一下对比。临时停车位,特别是慢车道上的临时停车位,就是为了解决停车场车位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权宜之策。停车场管理问题的解决和临时停车位的管理是有很大影响的。

  针对管理上的混乱,交通秩序的混乱等问题,早在2007年,南宁市政府就发布了《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稿引言如下: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列入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项目,主要规范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秩序,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为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07年10月20日前按下列方式将意见反馈至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南宁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市民个人可以在2009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nnfzb.gov.cn),通过《南宁市政府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530028)。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该“办法”出台之后,停车混乱和停车难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临时车位的管理混乱也会得到相应改善,但临时停车位是一块肥肉,很多利益人都想咬一口,更严格的管理规范和执行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五、立法建议

  1、停车费上缴财政要透明化。

  2、划定车位地段有争议的,要开听证会。

  3、承包合同公开化,收费有理有据。

  4、杜绝层层转包,明确责任人。

  5、慢车道的临时汽车位,统一使用咪表。

  6、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不合理的多余停车位,坚决取缔。

  7、严惩人行道上没有任何授权的静态停车位。

  8、规范对私人临时车位的收费管理。

  http://hi.baidu.com/payisi/blog/item/65d540da22de4edcb6fd484a.html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payisi/blog/item/65d540da22de4edcb6fd484a.html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12-14
不合法,那是公家的地方也不能,没收个人财产
第3个回答  2009-12-14
绝对违法,单位要在马路设立收费站要经过当地省人民政府批准,个人不能申请.
也就是说这个单位经过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自己的场地收停车费,而个人是不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09-12-14
我们那就有个这样的小收费站,是在国道旁边小路上开的,走国道要10快走他那要2快。后来被曝光,铲车过来把小路都给铲了,后来搞笑的是小路旁边的那个村子的村民又自发出钱把小路给修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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