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喝酒后驾车,造成4个轻微伤,有法医鉴定;并且事后积极补救,包括积极到市人民医院做CT、并住院观察半月等,CT结果、住院观察结果均无事。而事事后,对方以酒后驾车要挟,提出赔偿20万元。请问各位律师及法律同仁,我朋友能够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能赔偿对方多少钱?
谢谢各位的回答。现在,社会上对“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格外关注。上面说我那朋友因酒后驾车,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可对方却因处理轻了,醉酒驾车可以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要挟,提出赔偿20万元。请教法律同仁:在造成对方轻微伤(有法医鉴定)的结果后,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公安机关坚持立为刑事案件,是否是冤假错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