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5日聘用进厂任技术工作,约定月工资3000元。实际上班时间每月不少于28天,每天11.5小时,低于28天扣工资,超过28天白做。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纳相关的社保。多次向老板催加工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2007年,我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调解无结果。2008年二月,工厂作出了解聘通知。2008年3月15日我向劳动局提起申请仲裁。当时有3个同事出庭证明了我的上班时间,仲裁委也认定了上班时间,但仲裁结果却认定为综合性工资。(仲裁时间用了7个多月)2008年11月7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参照工厂职员《职工聘用合同》的内容中关于工作时间的的规定:甲方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加班费已经计入月薪及日薪基准为由。法院作出了加班费已计入月新的判决。
12月24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没有开庭,维持原判。
实难以接受!!!如这样工厂岂不是拿着令牌“半夜鸡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