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关于赔偿补偿的几点疑惑

劳动法里关于赔偿补偿的几点疑惑

【问题一】
劳动法规定不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我的月工资3000元已经发过了,意思是要再多赔我6000元吗?那样的话岂不是我每月薪资相当于9000元了?对于月薪上万的话是否有赔偿比例的不同?

【问题二】
公司至今已两年半未与我签合同,劳动法里好像说双倍补偿最多只能要求11个月的?我可以要求24个月的双倍赔偿吗?

【问题三】
曾听某人说赔偿双倍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实际工资”计算?(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1500元,实际领到工资3000元。公司直接把工资打银行卡上,没有工资条)

【问题四】
公司虽然2008、2009、2010至今没与我签合同,但2007年曾与我签过一年。这样的情况还适用不签合同获双倍赔偿的条款吗?

【问题五】
劳动法规定“无故”拖欠工资的企业多支付25%补偿,“无故拖欠”是指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无故拖欠?(担心公司编理由为“有故拖欠”找合法借口)

【问题六】
从2007年到2008年一直加班没加班费,我拿到了半年的考勤本可以作为讨要加班费依据吗?劳动法里是否有拖欠加班费的赔偿比例规定?(我拿着公司以前考勤本,不会说我侵占公司保密资料吧?)

【问题七】
发工资时无工资条都是打到银行卡里,请问银行的对账单能作为“工资收入证明”和“拖欠工资证明”吗?

【问题八】
公司2010年拖欠了4个月工资,2008年也曾经拖欠了3个月工资但之后补上了。以前一直是招行发工资,最近要求我们换到农业银行补发4个月工资,但我还是想要求公司给我拖欠工资的25%的补偿,包括2008年的3个月曾经拖欠的补偿。请

问有补偿可能吗?

【问题九】
听朋友说劳动法里对于“加班”和“加点”是有区别的。我理解意思“加班”是公司安排的所以要支付加班费。而“加点”则是员工自发自愿行为,公司不用支付加班费。因此考勤本里记录的加班晚走和早来的时间不能证明我是在公司

加班,公司可能会说我是在公司玩儿游戏或者别的什么理由,总之公司会说我不是因为加班晚走的。请问劳动法真的是这样界定加班与加点的吗?

【问题十】
我怎么证明公司是要求和安排我加班的,而不是我自愿加班加点的工作?(一直都是口头上要求我们加班,没有文字的加班要求。)

【问题十一】
2008年时公司行政曾统计过加班时间的Excel电子表格发给我们,表格里有我和其他同事的加班时间。不知道这表格能作为加班时间的证据吗?

【问题十二】
我笔记本上有一部分工作日志,里面写着某年的几月几日老板要求加班或者近期工作安排。笔记本的内容能作为加班证据吗?

【问题十三】
因为与其他员工讨薪,老板罚我无偿加班160小时但在加班十几小时后因项目停滞未继续履行(一直以来本来也是无偿加班,只是老板为强迫加班找个借口)。这种以加班作为惩罚的行为触发法律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问题十四】
2008年签的劳动合同上基本工资注明是1500元。2009年至2010年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2009-2010期间我的基本工资是按照实际拿到的3000元计算还是按照2008年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1500元计算?

【问题十五】
2008年的劳动合同上基本工资一项早先写的是1000元,签合同时老板划掉后改写成了2000元之后又在改的地方加盖公司印章。劳动仲裁的话会不会起疑是我私自涂改啊?
公司不正规没有“加班任务单”都是口头上要求的加班,考勤本能够作为证据吗?

我是劳动仲裁员,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企业劳动法咨询可以HI

1、再支付你3000元/月就行了即双倍工资的差额!

2、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实践中目前都是如此操作的!(各地仲裁和法院都是如此)

3、错!是按实际工资计算

4、适用

5、这个就需要具体分析了,至少拖欠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上

6、可以作为依据,不用担心!

7、可以

8、可以

9、你哪来这么多误导你的朋友,没有“加点”这个概念!

10、只要加班就要支付加班费

11、证明力不大

12、可以

13、可以要求赔偿,相当于没有支付加班费

14、当然是3000

15、不会

16、可以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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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05
对你所问,综合答复以下:
1、2、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 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此,没有期限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开始实行的,以前的就不能用此
了。

3、14:“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1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7、10、11、12、补充:以上都能作为证据。

8:可以的。

9:“加点”——是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是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5:在改的地方加盖公司印章,是有效的。
第2个回答  2010-05-05
一、双倍工资应当是工资2倍;

二、申请双倍工资支付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你的情况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经济补偿的标准是:
【经济补偿 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你属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劳动合同,严格的说不属于双倍工资范围。双倍工资是指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情形。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 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
【无故拖欠工资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六、拖欠加班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拖欠 拒付加班费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七、银行的记帐凭证可以作为支付工资的证据;

八、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九、“加班”是指公休日安排工作,“加点”是指工作当日结束后安排增加工作。

十、正规企业应当有加班任务单;

十一、单位内部的考勤或者加班统计都可以作为证据;

十二、职工本人的笔记本或者备忘录,没有单位领导签字,不具有证明力;

十三、单位对职工的处罚,应当有书面的《处罚通知书》;

十四、工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十五、劳动合同纠正笔误,可以加盖公章或者劳动者本人名章。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1.未签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意思是付一配一,等于是再赔付3000元而不是6000元。
2.你的要求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你只能和单位协商,如果单位愿意陪24个月的,那么法律也允许。单位不愿的你就没法强求。按照法律规定就是最高11个月的。
3.按照实际的应付工资计算,包括但不仅限于基本工资。
4.适用。在2008.1.1.前入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08.2.1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应当支付从08.2.1起的双倍工资。
5.“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的。比如以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为主的这些理由是属于正当的,但是单位需要有证据证明这个理由。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支付25%工资的赔偿。还有偶尔的疏忽造成延误发放工资也是正当理由,不需要支付25%工资的赔偿。
6.考勤不涉及公司机密。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是恐怕会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
7.可以。
8.有可能。2010年的可以争取,但是2008年的恐怕过了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9.劳动法里没有加点的说法,只有加班的说法。加班可以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对于单位设定了合理合法的工作指标(比如使得同岗位90%以上的人能够正常达标)而劳动者没有按时完成的情况,单位可以制定这种延时工作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10.加班都要自愿的,并且没有加点的说法,所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调休。你有考勤记录就不需要再证明这个问题,而是单位需要提供证据反驳你加班的合理性,没有证据的就算你加班了。
11.如果是以email邮件形式发的,可以作为证据。
12.日志的说服力很小,除非有单位领导的签字确认,否则一般不予采信,因为可以后期补写。
13.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单位就是违法的,加班费是必须要支付的,劳动局还可以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这个罚款不是给你个人的。
14.应当按照实际工资为准。单位有合同1500的证据,你要拿出3000的证据。
15.有公司印章的修改是有效的,没有公司印章的修改是无效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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