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份新入职一家私营公司,10月份转正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为在公司从事仓库主管工作,合同期1年。属于部门2把手,上面有一个管仓库和车间的经理。公司仓库存在问题较多,以往我没来时库存盘点一直存在差异。在11月底公司进行了2010年年度盘点,结果仍然问题较大。公司就以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要调整我的岗位(工作时间和待遇都会发生变化),我不同意,公司借各种事由以我有监管不严的连带责任进行罚款,数额无根据,最大的2600元(我一个月的工资数)。以期让我自己提出离职
目前我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我自己对合同法的了解是单位至少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或者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工作不满6个月应给我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合同未执行完,还应该将剩余期限算做违约支付违约金。 请各位帮我讲解下,我这样分析是否正确,另,数额(适用比例)如何计算?
另,如果企业坚持不主动与我解除合同,强迫我调整岗位或者继续找理由罚款我怎么办?
谢谢!
感谢各位的帮助
1、对于合同期未履行完,为什么就没有违约金了谁能解释的更清楚些?
2、如果单位要进行所谓的培训或者待岗什么的,工资怎么计算?
3、罚款公司有类似的文件,但比较含糊,而且数额明显非公示的制度数额
我如果搜集证据,应该注意弄什么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