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内容着重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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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和依据
本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是本法的出发点和主要任务。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和侧重不同,本法的立法目的分为四个层次,这四个层次的立法目的逐步递进、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1.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顾名思义,“身心健康”是指身体和心理的健康。身体健康比较好理解。对于心理健康,有很多标准。根据我国青少年的心理活动特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要有下列标准:
第一,智力发育正常。智力是个体观察、领悟、想像、思维、推理等多种心理能力的综合体现。智力随年龄增长而提高。正常发育的智力指个体智力发展水平与其实际年龄相称,是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二,稳定的情绪。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乐观、满意等积极情绪体验应占优势。尽管也会有悲哀、困惑、失败、挫折等消极情绪出现,但不会持续长久,他们能够适当表达和控制自己的情绪,使之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能正确认识自己。心理健康的青少年自尊、自爱、自重,他们能客观地评价他人,更重要的是能正确地认识自己、评价自己和把握自己。
第四,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心理健康的未成年人,能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并能用友善、宽容的态度与别人相处,建立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五,热爱生活。心理健康者热爱生活,能正确对待现实困难,能深切感受生活的美好和生活中的乐趣,积极憧憬美好的未来。
第六,心理活动与心理发展年龄特征相适应。心理健康者其心理活动与心理发展年龄特征应是相适应的。
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作为本法首要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身心健康是培养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成才的物质基础。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身心健康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兴衰,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
二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儿童期的未成年人,力量比较弱小,认识比较幼稚,缺乏起码的自我生存能力和自我防御能力,身心健康容易被社会其他成员侵犯,因此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保护。
三是未成年人,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急速进行,身体各器官及其功能都急剧发生变化。生理的变化带来心理的变化,青春期问题和日益增强的自主意识使得未成年人在适应社会时会遇到一些障碍,如果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和引导,极易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受到扭曲,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必须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予以保护。
2.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内容着重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内容:分为七章,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主要为四方面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性质: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法律。
其内容与性质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中加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拓展资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关系到民族振兴的大事。本文首先从界定未成年人的概念入手,探讨未成年人人权这种新型人权。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岁的人,未成年人人权既是道德权利又是法定权利,未成年人人权是普遍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未成年人本身的特点,未成年人人权也有其特殊性。
中国要实现21世纪的重大战略目标,必须着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创造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中国21世纪重大战略目标的实现,若没有未成年人的参与,将成为美丽的泡影。今天的未成年人,是祖国明天的建设者。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中国实现21世纪重大战略目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目前我国法律对监护制度、行政立法、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所需的实体法、程序法、组织法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规定比较欠缺,应首先进行完善;完善我国法律采取的立法进程,包括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确立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精神向其他法律中渗透、对已有法律制定实施细则和加强单项立法等。
最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完备,更依赖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认同和深刻理解,因此在全社会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主体地位,构筑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信仰,才能加强整个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自觉性,确保未成年人权益的实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