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七天内。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应当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如果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则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若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若控告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报案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 此处要注意的是,有权报案的人不限于被害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均有权利报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