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4-01
中国的监管 银行资本 中国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与《巴塞尔协议》基本一致,但有几点不同。一是中国至今没有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所以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普通长期金融债作为附属资本;二是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增加市场风险后,中国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即中国现行的资本规定仍然仅仅涉及银行的信用风险。三是中国监管当局没 有根据不同银行的状况要求保持更高资本充足率的做法。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低。对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不实行资本监管,因为有中央政府的支持,所以债权人享有隐含的财政担保。强调资本监管实际上是宣告政府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支持是有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是银行,应当遵循银行管理的规则,而且中国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法律规定中央财政对国有独资商业的负债实行担保。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实际是增加资本)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股份制改造,通过新增股份来增加资本金。股份制改造又分为上市和不上市两种。而上市又分为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两种。可见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增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涉及到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二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增加资本金,但在近期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有相当的难度。这种方式涉及的理论问题是政府是否应当继续以独资的方式管理商业银行。三是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这些银行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总的资本充足率低,而不是核心资本充足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