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所谓适度干预,就是要求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同时,这种干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2、社会本位原则。这一原则又称为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它是对经济法干预经济生活范围的定位,或者说是对经济法基本出发点的规定。
3、经济公平原则。民法和经济法都将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法主要强调的是一种机会的公平,而经济法更注重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因而这一原则体现了人类对终极意义上的公平的追求。
4、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效益原则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和经济立法的终极。
扩展资料: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
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
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