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为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包括黄河昭君坟饮用水水源、黄河画匠营子饮用水水源、黄河磴口饮用水水源、昆都仑水库饮用水水源、阿尔丁水厂饮用水水源、昆都仑区清水池饮用水水源、青山区加压站饮用水水源、东河区清水池饮用水水源、九原区供水站饮用水水源、石拐区供水站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白音布拉格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黑脑包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塔林宫饮用水水源、白云鄂博矿区艾不盖饮用水水源、固阳县金山镇饮用水水源、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饮用水水源、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小林场饮用水水源、土默特右旗果园供水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供水,是指自饮用水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居民日常饮用水供水站供水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分质供水。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和破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机制,采取措施,防治水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对其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水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农牧业、林业、旅游、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和相关设施,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八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取水工程建设及周边排水情况,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具体位置。第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第十条 黄河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百米、黄河两岸大堤堤顶(或者台地)内沿的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黄河两岸大堤堤顶(或者台地)内沿向外延伸五十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延伸二千米及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向下延伸二百米、黄河两岸大堤堤顶内沿的水域,一级和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黄河大堤堤顶内沿向外延伸一千米一级保护区之外的陆域。第十一条 昆都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三百米的水域,与一级保护区水域交界的宽度相应、靠山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二百米范围内、大坝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坝顶外沿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库区的全部水域,库区周边两侧山脊线以内、昆都仑河上游至北气沟、白彦沟和昆都仑河主河道两侧山脊线以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昆都仑河上游二级保护区边界向上延伸十五至二十八千米外固阳县境内的昆都仑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河道及两岸纵深二千米。第十二条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五十至二百米的地表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以地下水源水井为中心,半径为三百至四千米、一级保护区外围的地表区域;
  (三)准保护区:地下水源补给区的地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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