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如题所述

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属于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是无效合同或无效约定。

一、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国家才能通过立法规定公民行使婚姻自由权的条件和程序。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限制职工行使婚姻自由权。

二、妇女享有的生育权,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根据人口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加以必要的合理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得在录用女职工是以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条款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

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å„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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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24
不能,违法的,违法的约定条款无效
女职工三期是受法律保护的,期间无个人过错单位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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