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垂直管理的利弊

护理垂直管理的利弊

什么是垂直管理?有人认为所谓垂直管理,是指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负责,下级法院接受上级法院党委的领导,法院的人事任免权、财权由上级法院掌握。(见《法院系统垂直管理体制的思考》李富金文,发表否不详)其具体内容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省级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最高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地(市)级司法机关和基层司法机关党委成员由省级司法机关党委主管。在财、物等司法资源的供给上,则应将司法经费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见《司法改革:分级管理还是垂直管理》,王琳文,发表否不详) 显而易见,垂直管理模式仅仅起到了限制地方对司法的干预,对于司法行政化的危害却不能根除,相反更助长行政化的泛滥。更是违反司法的特性和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 垂直管理有利有弊 原文作者:江苏省苏州市 近年来,在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方式上,垂直管理一直是个颇为热门的趋势。且不说早就垂直了的海关,近年来,先后“垂直”的就有国税、地税、工商、质监、土地等多个行政部门;而一直不断被呼吁、暂时尚未“垂直”的对象还有审计、环保、统计等部门。一时间,行政改革“垂直管理”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应当承认,垂直管理确实有一些好处,如摆脱来自地方政府的掣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等。海关、国税等部门,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垂直管理具有某种天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种源于职能特殊性的垂直管理,是否可以被无限夸大并推广?其实,凡事都有利有弊,垂直管理也有其不容忽视的弊端。 首先,科学健全的行政管理需要保持行政效率和行政监督的平衡,如果其中一个方面太过突出强调,就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弱化。 其次,从行政组织体系健全完备、运行角度来看,通过垂直管理不断上收权力、弱化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责任管理方式,也是不合适的。既然地方政府也是一级政府,其组织体系的健全、部门配置完整,就是其履行一方公共管理责任的制度前提。如果过多的职能部门被“垂直”、划归上级管辖,必然带来地方政府组织功能的残缺,影响其行政效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基层行政的有效运行,将相关职能部门不断“垂直”并非解决问题的办法。关键还在于完善地方公共权力组织——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司法机关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有效建立起权力配置、监督制衡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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