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两参军人(参战涉核)的子女并不能以“两参军人”的名义,享受在校补助的。依据是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民发[2004]第192号)网页链接第三条规定:只有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