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实际车主 第三者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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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强险条例》,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应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及对方机动车上的人员,可是车上人员在车下被本车撞,算不算“第三人”?该不该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这一争议问题,就四种特殊复杂情形进行详细解析。
名词解释
交强险的“第三人”
指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比如,乘客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下车后被出租车撞伤,因其已完全脱离车辆,与其他第三者一样没有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即符合第三者条件,应得到交强险赔偿。
再如,驾驶员下车后从后备箱取东西,被未熄火或没采取必要制动措施的车辆撞伤,驾驶员虽已离开车,似乎符合第三者条件,但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驾驶员本人即为被保险人,并对机动车存在实际控制能力,因其自身过错造成本人受到损害,此时并不符合第三者条件,并非交强险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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