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如题所述

取消经营资格或者吊销许可证,属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指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明确规定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持证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烟草专卖经营资格的十种事由:(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并且,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针对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作出,三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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