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逾期被开走了怎么处理

抵押车逾期被开走了怎么处理

抵押车逾期被开走了的处理,具体如下:
1、可以联系出卖方,通过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出卖赔偿损失之类的,承担违约损失;
2、对于购买抵押车辆的车主是在明知车辆设有抵押的情况下购买的,不适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车辆的抵押权人对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3、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抵押公司没有这个拖车的权利,拖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债务人逾期未还款后即采取措施强行委托他人将汽车控制以实现担保物权并无不当。抵押公司要走诉讼程序,然后对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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