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
形式法治就是要求统治者以建立法律为法治内容的核心;
实质法治就是要求统治者在法治框架内必须允许人民对法律内容进行评价。
2、代表意义不同:
形式法治以追求法的安定和法律统治为目标的法治,它是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反映法的统治的法治,它最大限度地信奉法律的权威和作用,而不是以君王权威、道德教化或神的旨意为政治统治的圭臬;
实质法治立足于中国当代行政法的背景,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做了系统、深入的阐述,在论证上具有浓厚的法理学色彩。这有助于深化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也足以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展开对话。
3、基本要求不同:
形式法治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但这种审查仅仅局限在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上,只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行为便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法律、法规本身是否符合法的精神,法院无权进行审查。
实质法治意味着除了要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之外,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决策的内容合理;
3、程序正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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