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借款合同中的个人与实际支付款项的人不一致,可以吗

如题所述

可以。不过最好是谁借的谁付款,那样都有记录。省的后面要是有什么事情可能会比较麻烦。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二者都属于典型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资料扩展:
民法典的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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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6-09
法律咨询
您好,一年前,我的朋友周某在某大型商场承包了一个卖化妆品的专柜。由于她不善于做生意,一年以后,她还未收回成本。现在,周某需要交柜台的租金,由于她没有足够的钱,打算向我借钱。但是,我刚刚投资买了股票,手里也没有多余的钱借给周某。于是,周某提议让我替她向别人借钱。后来,我的好朋友赵某同意借钱给我,我们就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我填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周某收借款时,她却在收款人一栏填了她自己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借款人名字和实际收款人名字不一致时,谁为实际还款人呢?律师答疑
像您这种情况,实际还款人为周某。解决此类问题应当根据谁为实际用款人来确定谁为实际还款人。因民间借贷具备灵活、高效的特点,民间借贷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引发的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对借款人与收款人是否同一,并无强制性的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更是屡禁不止。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合同上的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谁为实际还款人呢?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指的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合同。所以,借款人借款最规范的操作是:借款人为了自己使用借款而向贷款人借钱,收款时,实际收款人也为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为实际用款人,因此理应成为实际还款人。实践中发生的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实际收款人受到借款人的指示而代为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款人仍为借款人,所以借款人应为实际还款人。(2)实际收款人委托借款人借款,收款人签收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款人为实际收款人,所以实际收款人应为实际还款人。周某委托您代替她向别人借钱,赵某同意借钱给您,还与您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您填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周某收借款时,却在收款人一栏填了她自己的名字。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周某委托您向他人借款,而周某实际签收了借款,因实际用款人为周某,所以周某既是实际收款人也是实际还款人。在此提醒您,以后发生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情形时,应当在主借款合同中进行备注,或者就此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从而减少借款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