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解读如下:
1、在原则上,新增“民办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
2、加大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规范各种办学行为;
3、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
4、保障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5、在行政审批程序方面,减免了部分审批程序,为民办学;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或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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