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付与自费的区别

自付与自费的区别

自付与自费的区别如下:
1、个人自付: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部分的药品、项目、材料需要参保人员先行支付一定的比例;
2、个人自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项目等,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
3、个人自费指报销范围外全部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比如目录外自费药和超出报销最高限额的费用);
4、个人自付指报销范围内但是需要个人承担一部分的费用(一般是乙类药或乙类医疗服务项目,要求个人自付一部分,比如上海的发票上药品明细中打印“乙10%”就是乙类药自付10%);
在医保报销过程中有三个基本概念: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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