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实际本金如何确定

如题所述

实务中有的出借人会在提供的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一般把这种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俗称“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主要两种情况:
一是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即扣除头息;
另外一种是预先扣除约定借款期内所有利息。
对于扣除头息的行为也是造成出现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第200条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该条文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于出借人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原则,该条文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一)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写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据的,该证据中的写明本金数额的是初步认定借款本金的数额。
(二)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并依此计算利息。借款本金是出借人出借的款项,用来孳生利息的原始资金。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出借款项后目的是获得利息,借款人使用借款,利息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使用以后才依约产生。出借人往往为了高额利息,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之后再进行出借的,本质上变成了高利贷。所以如果借款人能够证实或者出借人认可利息已经中预先扣除的,那么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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