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如何扩大融资并节约交易成本?

如题所述

让与担保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为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其核心在于担保设定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担保权人,这使得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价值权利,如物权、债权、股票、无体财产权等,都能成为担保的客体。


在让与担保的实施中,与传统民法担保物权不同,设定人可以继续占有标的物,这不仅拓宽了动产担保的范围,还允许使用和收益,例如,对于动产,让与担保允许债务人保有对质物的使用权,从而实现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


此外,让与担保还具有显著的成本优势。民法对流质权的限制通常导致抵押权、质权的处置方式复杂,费用较高,且可能导致拍卖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匹配,使债权人在融资时对担保物的估价偏低。相比之下,让与担保通过简化手续和避免繁琐的拍卖程序,有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总的来说,让与担保制度的引入,通过扩大担保范围、增强动产担保功能以及优化交易流程,为融资活动带来了实质性的便利和效益。
扩展资料

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人权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由于让于担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被冠以“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等诸种头衔,甚至被讽刺为交易上的私生子。然而,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事务中被利用得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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