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在福建省,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对于违反第八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如下处罚: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相关工具和设备,个人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单位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对于第八条第(六)至第(十二)项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涉及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在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如有造成的损失,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对于造成广播电视传输业务中断的行为,如建设单位未经防护施工、新架设线路未保持安全距离或砍伐线路附近的林木,将面临同样的处罚,管理单位同样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赔偿包括修复设施所需费用和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协议应支付的赔偿金。对于违反条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给予处分;如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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