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如题所述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两个特定情况:当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满时,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常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而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则是指公民被羁押或限制自由场所的所在地,旨在便利公民诉讼,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程序或状态,都适用这种特殊管辖。关于行政拘留是否属于此类强制措施,学术界存在争议,但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考虑,对行政拘留应适用特殊管辖。

在同一个案件中,如果不同行政机关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财产限制或行政处罚,原告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受诉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如《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所述,公民可以向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不动产相关的诉讼则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土地、建筑等。这是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则,便于调查和执行。

“不动产”在法律上指的是不可移动且价值会因移动而受损的财产,如产权、使用权案件等。只有当“不动产”是案件主体、争议标的或行政诉讼原因时,才属于不动产案件。针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的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根据产权界定行为针对的不动产或整体产权确定,复议案件的管辖也可能根据复议机关的变动而变化。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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