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在未经本人同意下,私自开本人信用卡,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如题所述

某银行在未经本人同意下,私自开本人信用卡,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搞清你开卡的,直接向银监会投诉,银行拿不出你同意开卡的录音就要受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四)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五)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六)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七)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事业编制为45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纪委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信用卡不是本人能办理吗

在一般情况下,非本人是不可以办理信用卡的,按照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需要申请人征信良好、符合银行规定并亲自出面签字才能办理,本人不出面的话一般不通过。

如果说申请人有特殊情,需要找人代办,那么需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当然这也是需要银行审核决定的,不是说你申请了让人代办就可以通过的。

所以,如果想要办理信用卡的话,还是自己去办理比较好。

拓展资料:

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大陆地区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来源的公民,可以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有时,法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申领信用卡的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和个人。申请的单位应为在我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务单位、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每个单位申请信用卡可根据需要领取一张主卡和多张(5—10张)附属卡。

个人申领信用卡则必须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

申请方式一般是通过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一般包括申领人的名称、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或收入来源、担保人及其基本情况等。并提交一定的证件复印件与证明等给发卡行。

客户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后,在递交填写完毕的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有关资信证明。

申请表都附带有使用信用卡的合同,申请人授权发卡行或相关部门调查其相关信息,以及提交信息真实性的声明,发卡行的隐私保护政策等,并要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

发卡银行接到申请人交来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信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表的内容是否属实,对申请的单位还要对其资信程度进行评估,对个人还要审查担保人的有关情况。

通常,银行会根据申请资料,考察申请人多方面的资料与经济情况,来判断是否发信用卡给申请人。

考虑的因素有,申请人过去的信用记录、申请人已知的资产、职业特性等。

发卡行审核的具体因素与过程属于商业机密,外界一般很难了解。各个发卡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同样的材料在不同的银行可能会出现核发的信用额度不同,信用卡的种类不同,甚至会出现有的银行审核通过,而有的银行拒发的情况。

不是本人是否能开通信用卡?

信用卡柜台开卡是必须本人办理的,通过其他途径开卡他人可以代办,但是需要卡主本人的相关信息。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或礼券。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行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开通信用卡怎么办?

银行不经过本人同意办理信用卡办信用卡必须本人亲笔签名,如果不是用户亲笔签名完全可以,不用来偿还,但如果银行办理之后,用户对卡进行了使用,并且产生了逾期,后果是需要自己承担的。

银行违规投诉:

在正常情况下,若要投诉银行的产品或服务,应先行与该银行联络,这样做可使银行有机会及早解决投诉事项。各家商业银行都有接受客户投诉的渠道和处理流程,以便对客户投诉展开全面及时的调查,并使投诉获得完满解决。银行也应向客户说明投诉的程序。若对银行处理投诉的方法感到不满意,或银行并未在收到投诉后约定时间内给予最后回复,您可向银监会寻求协助。向银监会投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述投诉事件及性质、投诉人姓名及联络方法。一般来说,口述形式或匿名投诉银监会都不便受理。如果能通过银行的投诉途径解决问题,那就最好了。因为银行内部也会对投诉处理有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本章共十条,规定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条文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是一种“第二性”的义务,表现为对行为人的制裁措施。它是各法律部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具体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徒善不足以自行”,法律中规定法律主体应当怎么作,不应当怎么做,就要相应解决应当做而不做,不应当做而做了怎么制裁的问题。如果法律只有行为规则而不规定违反规则的制裁措施,这样的行为规则是无法推行的。有行为规则,同时又有违反这一规则的制裁措施,才能构成完整的行为规范。同时,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必须与行为规则的规定相适应,规定得不足、不适合、畸轻畸重也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会影响法律的社会效益。这是本章对整个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重要性所在。本章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应本法第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应第二十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应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对应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对应第十五条和第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将本章各条与相应各禁止性条文结合起来,是发挥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有关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的关键所在。

大家在遇到银行违规操作时,如果只是普通的业务服务问题建议您直接向其客服热线进行投诉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可向其分支行所在地的银监会进行举报。

某银行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私自用我个人信息给我办了张信用卡,

某银行未经过我本人同意,私自用个人信息办了信用卡,但是信用卡开卡是需要本人办理的,在办理开卡时就标明已经同意了该信用卡,需要承担偿还信用卡的责任。因为持卡人主动激活卡片并使用,属于追认有效,所以在使用该卡后需要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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