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六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谢谢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六十六条的内容是如下: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供参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04-11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追问

案件终结了,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在没有其它犯罪情节下是否会被重新判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