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多久未收回就可以做坏账准备?

如题所述

你好,《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坏账损失的核算在备抵法下,可以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金额百分比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在采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的同时,能否采用个别认定法,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导致该项应收款项如果按照与其他应收款项同样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将无法真实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额的,可对该项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三种情况可以全额提取。即:
①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的;
③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①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②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③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④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考虑到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原则。一般都计提各项准备金,但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遵循的是据实原则,因此原则上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都不应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而是在有关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应收账款中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需经税务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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