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 什么证据链

如题所述

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这是对纪委监委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纪委监委在办案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要通过调查取证不断获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准确认定性质、合理追究责任。

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直接影响着纪委监委所认定的事实是否能够“站得住脚”,另一方面更是直接影响着对被调查人的下一步处理,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慎之又慎。

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审理部门、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不全面,轻则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重则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特别是如果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当事人权益被侵害、造成严重问题的,还可能予以国家赔偿。

所以,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而且是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不仅调查部门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审理部门身负审核把关职能更要有合法的、全面的证据意识,这样才能尽最大可能保障案件质量和效果。

扩展资料:

证据资格方面,《监察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明确了监察委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诉中直接作为证据。

《监察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对监察委收集的证据应当以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考量。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取。”

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据,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辩护人申请调取其证据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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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6-05

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监察法》原文条款: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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