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区的规定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
如果是郑州市内的居民不交取暖费,热力公司有权停止供应暖气到户。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当进行催交。
经催交仍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串联供热系统的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停止用热手续的,视为事实用热,应当交纳热费。
扩展资料:
取暖费的相关规定:
(依据: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
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第八条各企业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协议。
各银行按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从用暖单位基本帐户中逐月划拨。供暖单位不按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执行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
第九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的收缴,按照供暖单位提出的缴纳金额,经用暖单位和财政部门认证后,由财政部门采取票不落地的办法,直接拨付给供暖单位。
第十条自有产权住宅的取暖费由产权单位负责收缴后交供暖单位,也可以委托供暖单位代收,产权单位负责提供住户所在单位认证单,由供暖单位负责收缴。
第十一条无单位人员及情况特殊人员的取暖费,由供暖单位直接负责收缴,实行缴款供暖。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的取暖费一律在供暖前由产权单位向供暖单位一次性缴清。
第十三条单位面积增减、住宅产权变更,必须到供暖单位办理面积增减和过户手续,否则取暖费仍由原用户承付。
第十四条各用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拒不核定缴费额、借故拖欠或不缴纳取暖费的单位,造成停止供暖,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对拖欠取暖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除强制扣款外,并处以应缴额2-3%的罚款。
第十六条供暖单位应做好取暖费的收缴工作,同时对收缴的取暖费及专项资金应加强管理,合理使用,确保冬季供暖顺利进行。因管理不善,挪用、占用资金,造成不按期供暖、停止供暖或达不到供暖标准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没有的,取暖政策是地方规定,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北京取暖费标准
目前北京市由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为24元。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5元。
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其它供应对象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
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没有的,取暖政策是地方规定,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一入秋,供暖的事儿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长期以来,热用户拖欠供暖费,供暖企业有没有权力收取滞纳金一直是供暖费收取问题中的焦点,近日,一家收取滞纳金的供热企业被热用户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最终供热企业退还了收取的滞纳金。
市民张女士系我市某工厂职工,住在西岗区黄河社区。2004年单位效益不好,未替张女士交纳供暖费,张女士对此事并不知情。去年9月份,张女士家里经过供暖分户改造,某供热公司通知张女士,补缴2004年欠缴的供暖费,并交纳滞纳金1163.10元,否则公司不再收取2015年的供暖费,并停止向张女士家供热。
张女士想,2004年确实拖欠供热公司的供暖费,但这个费用应当由自己单位交纳,现在已经过了十年多了,账算在自己身上不公平。考虑到供暖分户,如果不交去年冬天全家都得挨冻,老伴身体不好,这供暖费不交还真不行。没办法,张女士补缴了2004年自己单位拖欠某供热公司的供暖费,同时还承担了滞纳金1163.10元。
虽然交了滞纳金,但张女士一直对供暖企业有无权力收取这笔钱心存疑虑。今年8月份,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陈泰安律师向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她将某供热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供热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1163.10元。主审法官接到张女士的起诉后,主动找到某供热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拖欠费用等任何理由拒绝收费或者同其他收费项目捆绑收费”,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单位应当书面催告。
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在未交纳用热费用的供热用热期停止供热”。因此,供热公司不得收取用户的滞纳金。鉴于本案系在《条例》出台之前发生的拖欠供热费的情况,希望某供热公司能够与张女士调解结案。
某供热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张女士是去年9月17日补缴了2004年欠缴的供热费和滞纳金,这是她的自愿行为。对于2004年发生的供热费,属于拖欠,一直挂在账上,补缴是应当的。对于滞纳金,当时也有文件规定,公司是可以收的。考虑到张女士老两口年龄大了,并且法官亲自到公司调解,某供热公司表示可以退还已经收取的滞纳金。
近日,在法院调解下,某供热公司退还了张女士的滞纳金1163.10元,张女士从法院撤回对某供热公司的起诉。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新闻-用户不缴供暖费供热公司有权收取滞纳金吗?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没有的,取暖政策是地方规定,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采暖停气需要提前协商,具体如下: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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