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积极性,主动性

如题所述

(一)必须保护群众治安积极性群众治安积极性必须得以保护和维持,否则就会在转型时期因主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束缚和制约而被消失殆尽。群众治安积极性应在两个方面予以保护,一是尽量避免因群众受到不良因素误导而限制积极性发挥。如,群众因功利风气对治安形势分析不清以及对积极行为的“成本”分析不清都会限制其发挥。公安机关要不定时地深入社区为群众开办知识讲座,采取多种灵活的交流方式,在最大程度上补充群众的相关治安知识,使得群众能够有清晰的认识,不至于被误解而影响发挥。二是要加强相关的保障措施,避免群众陷入尴尬境地。政府以及人大应当尽快加紧立法步伐,使得群众的积极行为能够享有法律上的保护,不至于群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从而保护其治安积极性。
(二)强化群众治安意识群众治安意识是群众治安积极性得以发挥的心理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关注社会治安是警力也是战斗力。群众对社会治安的关注程度取决于群众治安意识的强弱。群众有了一定治安意识,就能知道“破窗理论”,就能识别治安防范漏洞,就能知道加强社会治安工作有无必要、提高自防能力有无必要,就能知道如何关注公安工作健康发展等。若群众的治安意识能够强化,就意味着群众具有了社会治安及其社会治安工作的一定科学知识,工作方法及相应的技能①,就为治安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要提高治安积极性必须强化治安意识。
(三)优化社区警务建设,构建警民合作的和谐社会氛围社区警务体现的是警民的互动过程,根本着眼于提高群众治安积极性以延续警民合作、群防群治的传统。何如搞好警民关系就成为社区警务建设能否提高群众治安积极性的关键。现阶段的警民关系更是要在“和谐社会”政策引导下,构建和谐的合作氛围,优化社区警务。这需要公安机关和群众共同努力。首先,公安机关应端正思想,充分意识到群众治安积极性的重要性,摒弃强调和片面夸大公安工作职能的错误认识,防止将公安工作神秘化。在具体实践中,要深入基层,关心群众,尊重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经常收集群众的要求、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治安热点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及时改进工作。同时审时度势,对处于被动状态的公众,要努力提高其自觉性和主动性;对处于中间状态的公众,使其克服动摇性,坚定其积极性;对治安积极性已经提高起来的公众,要及时予以保护、鼓励和指导,使之继续健康发展。要把群众分散的治安积极性组织调到起来,形成合力。就群众而言,要能够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对公安工作给予希望和热情,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在治安工作上的指导,积极参加群众性自防组织,要敢于向公安机关提出工作中的不足,并随时监督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和执法行为。优化社区警务就是要形成良性互动体系,公安机关和群众只有在和谐的合作氛围下才能相互信任,群众才能得到安全感,才能对公安工作保持信心,治安积极性才能得以提升。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激励机制科学的激励机制是保护和提高群众治安积极性的重要途径。激励就是激发鼓励。公安工作要将激发鼓励的方式方法形成机制,根据社会情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始终实现最优的激励效果。具体来说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激励,在人的心理活动系统中,需要基于核心地位,是行为的内驱力。因此只有需要得到激励,积极性才能调到起来。这必须通过思想政治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教育让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安全需要以及更高的社会性需要必须依靠稳定的治安秩序才能实现,从而激发治安积极性。二是功利激励,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就是通过物质上的奖励来激发积极性,效果直接,利于推行。精神激励就通过精神上的奖励满足较高层次需要来激发积极性。精神激励易于形成良性向导,效果长久。在现阶段应采取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来对治安积极性较高,成果突出的群众给予奖励,并通过媒体的正向报道及时宣传。另外有关功利激励的相关条款也应该明细,做到公平公正。三是情感激励,因为情感总能很大程度影响行为,包括责任激励和榜样激励。责任激励就是要让群众对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产生强烈的义愤情感,由此认识到自己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从而增强积极性。榜样激励通过典型人物具有强烈示范作用的行为引发人们的“内省”,产生强烈的共同情感,从而达到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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