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太扶路边电动车摔倒,车主该担责吗?

如题所述

浙江一九旬老太因为走路走累了,于是就想扶着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休息一下。

结果没想到刚扶上,电瓶车就倒了,老太也随即摔倒在地。

这一摔导致老太右腿骨折,医药费一共花费4万多元。对于这笔费用,老太家属表示应由电瓶车车主来负责承担——一方面由于电瓶车没有停在专门的停放位置,而是随意停在路边,另一方面由于电瓶车没有停稳,导致老太扶了一下便摔倒了。

对此电瓶车车主表示“冤枉”,认为自己停放车辆的位置并没有影响路人正常通行,其次也是老太自己主动过来扶车,其摔倒与车辆停放并无关系。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双方责任承担问题应如何分析解读呢——

1、如果真的诉诸法庭,停车位置可能成为定责关键

2、类比此前一个相似案例


本案中,客观事实并不复杂:老太因为扶了停在路边的电瓶车,不慎摔倒在地。

所以,划定侵权责任有无以及大小的关键是各方的“主观过错”——

(1)首先是老太,事件中老太主动去扶停在路边的车辆,人车一起摔倒(而不是车辆倒下碰到路过的老太导致其摔倒)——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摔倒骨折”的结果,自身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2)其次是车主和物业,两者是否承担过错责任,车辆停放的位置可能会是关键——根据报道来看,车辆停放在小区内:

①那么如果车主停放车辆的位置,是小区物业相关管理规定中“明确禁停”的位置,或者明显放置不当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通过的地方——此时基于公众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这一点其实是有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从这个案子看,老人主动扶车摔倒这件事,从这一点看要追究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于情理很牵强,从法律角度来看,个人认为也过分苛求了(扩大了)责任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但是实践中基于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以此判定物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但是不管怎么说,就算要定则,那这个责任承担比例不应过分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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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24
这种事不应该担责任的,因为车主并没有像老太太收取任何的费用,他们两个人之间是没有交易关系的,所以老太太扶车和车主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关系。
第2个回答  2021-01-24
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和车主没有任何的关系。车主是没有必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第3个回答  2021-01-24
其实车主并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车主在这起事故中并没有犯任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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