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夜间值班,遭遇性侵造成精神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如题所述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女职工在值夜班期间受到性侵害造成精神伤害,如果孤立的考虑“值夜班”与“受性侵害”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但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来讲,则应认为"因履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我们就借助发生在长沙的一起案例来解释这一问题吧!

一、案例:

女职工王某,系湖南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配电间值班。2017年3月29日21时40分左右,王某在公司配电间值班时,遭遇张某实施暴力强奸。在王某激烈反抗和竭力呼叫求救下,虽然张某强奸未遂,但王某在此次遭遇后,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经医院诊断: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建议住院治疗。王某认为,自己受到伤害是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不属于认定工伤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为此,王某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判令长沙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劳动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长沙市人社局辩称: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王某主张其精神不正常的事实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长沙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维持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各方当事人对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另案刑事被告人张某性侵的事实无争议。王某在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长沙市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故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

一、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7)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湖南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王某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王某遭受性侵行为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其二,王某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在值班期间去卫生间的过道上遭受他人暴力性侵导致伤害,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延伸,因此应当理解为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同时,王某值班的时间为夜晚,值班的地点为配电间总机房,XX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也为他人性侵提供了便利条件。实施性侵行为的地点、对象的随机选择性,恰好说明该行为并非因王某与性侵者之间的个人恩怨引起,该随机性与王某履行值夜班工作职责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随机性转变为确定性,亦即如果王某在涉案性侵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没有上班,该性侵伤害就不会发生。综上,应当认定王某受到性侵造成的伤害后果与王某履行值夜班工作职责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王某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产生的伤害结果,则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工伤保险保障的伤害结果限定为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亦即没有排除精神性的伤害后果。《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则包含精神科目。另外,严重的精神性伤害也需要治疗,也需要医药费、护理费等,也会附带产生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而不要将精神损害后果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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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8
很明显是工伤,在上班过程中遭受性侵,肇事者要负责任,公司也要赔付。
第2个回答  2020-10-28
是。夜间值班属于工作期间,性骚扰是公司监管不严,这属于工伤范围,应该对女职工进行补偿。
第3个回答  2020-10-28
我认为这种工作期间在工作的地方造成的伤害是属于工伤的,公司应该赔付女职工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和工伤保险。
第4个回答  2020-10-28
这件事情确实是工伤。因为这名女性职工是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人身受到了伤害,所以公司一定要负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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