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医嘱单法律法规,临时医嘱单打印签名后是否还需要亲笔签名?

临时医嘱单法律法规,临时医嘱单打印签名后是否还需要亲笔签名?

需要医生亲笔签名。临时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由医师直接书写在医嘱单上,经 医师签名后执行。临时医嘱单上的执行时间、护士签名,为实际执行该医嘱的开始时间、护士签名;对非认护士为主要操作者的各种临时医嘱(心电 图检查、各项化验检查、腰椎穿刺术等),护士不必填写临时医嘱单中的执行时间及护士签名栏。
法律分析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针对病例书写有以下规定: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因此,由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病例等应由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医嘱不一定有存根,但是,病例肯定是有存根的,而且病例一般至少要保存三年以上才行,如果医嘱也在病例里,那么应该就会保存的。护士没有打印电子病历中的长期,临时医嘱单的义务,医嘱由医生打印存入病历,然后病案室取走保存。如需长期,临时医嘱可到病案室复印。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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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8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针对病例书写有以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由31条规定可以看出,病例等应由医务人员手写签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