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百姓呼声投诉举报会查到人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为营造良好信访秩序,引导广大群众依法信访,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下大气力抓实实名检举控告工作,在防范打击报复行为、保障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积极探索。然而,还是出现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因此,这起事件的约谈有着积极意义。

群众举报,是案件办理的一个载体。对于一些案件的查处来说,纪检监察部门显然鞭长莫及,尤其是发生在基层的问题,难以发现。这个时候,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基层群众就与基层官员生活在一起,对他们的一举一动了如指掌,能够给有关部门提供不少有效线索。

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畅通举报渠道,需要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身边的腐败线索”。然而,在群众举报的时候,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出现了诬告,或者线索不清晰的现象。为了能够确保举报线索的准确,为了能够确保少出现诬告的情况,如今开始倡导“实名举报”。可以说,“实名举报”对于案件的查处来说,有着很多好处。

只不过是,在倡导“实名举报”过程中,需要切实维护“实名举报人”的权益。当然,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风险预估、保护措施上都下了不少功夫。例如,天津市纪委监委建立了风险预判评估机制,根据检举控告的对象和内容,在按照程序、权限受理办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有机会接触此检举控告人员的身份,进行精准分流,严防泄密行为发生;规范倒查行为,对确须倒查的,严格执行报批手续,由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分析研判后,认为不应倒查的,对申请机关给予解释说明。

可是,正如报道里出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在约谈了被举报人后,还需要追问一句:举报人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这名村民到镇纪委举报,而被举报人竟然找到了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言语威胁。

那么,对于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现象,就不能止于约谈,而是应该查查举报人的实名信息是如何让被举报人知道的,是资料管理存在漏洞,还是有人故意泄露!保护好举报人信息,才能激发群众监督热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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