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三方协议需要重新签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需要。纳税人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或更改缴税账户必须重新签订三方协议。要更改纳税人的姓名,应在更改税务登记之前终止原始协议,然后再进行税务登记更改。 税务登记更改完成后,将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得新的税收协议,银行将重新签署第三方协议。对已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如因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纳税人名称变更、缴税账户户名变更、缴税账户账号变更等原因,需终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可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撤销税库银三方协议申请,期间不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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