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高校应该怎样处理患有精神病的人?

如题所述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应该怎样处理患有精神病的人,但是高校应该对患有精神病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支持。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哪怕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三甲医院的严重心理疾病诊断证明的并不是劝退学生的充分理由,甚至都还称不上符合休学的条件。
学校常常担心这一类学生会在学校里出事情了要承担责任,会要求家长出具医院开具某种保证,但医院也不可能给学校开具“保证这个学生在学校里不会出问题”的证明,因为谁也没有办法保证不会出问题,哪怕正常健康的学生也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发展到最后常常是学校和家长陷入敌对的状态,勾心斗角,家长有什么情况也不敢让学校知道,怕孩子因此上不了学,学校担心出问题又费尽心机想让学生不来学校。
如果学生条件允许,医院只会开具“病情稳定”的诊断证明,那么只要病情稳定我们就无权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甚至一边接受治疗咨询一边正常的生活学习反而更有利于学生病情的康复,我们要做的是多关心学生,持续向学生家长了解学生的治疗康复情况,避免病情不稳定的情况出现而学校对此还一无所知,要是因此对学生本人或学校里其他学生的权利受到伤害那就麻烦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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