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程序流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一、审查工作受案范围(一)同级公安机关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和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需要决定逮捕的案件;(二)同级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捕案件。二、受案审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由内勤登记并报送科(处)长,科(处)长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受案前的审查,查明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受案标准,不符合条件的,经科(处)务会研究不予受案。三、受案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1、案件管辖范围无异议。即本县(市、区)属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市院交办的除外)。2、卷宗装订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一致。3、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一致。4、案卷材料齐备。(二)卷宗装订不整齐、案卷目录与卷内编页不一致、移送的物品清单与实物不一致、案卷材料不齐备等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齐备后再行移送。六、逮捕标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九十七、 第一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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