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名下有几辆车

如题所述

以下是不同车辆的查询方法:
1、所属不通车辆:属个人车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位车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行政机关:检法等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查询机动车信息。只允许特定的机关、特定的人、通过特定的严格程序来查询交通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档案网络只对内部开放网上不能公开查询。
带上身份证去当地车管所查询即可,以下是查询其名下机动车信息的要带的材料:
1.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单位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行政执法机关凭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及复印件。
5.律师凭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单位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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