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的对象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那么区分盗窃与侵占的关键,是判断墙体内的金条是性质。埋藏物如果是所有人有意埋藏,则所有人未丧失占有。本案中,在墙体内埋藏金条,必定是所有人有意为之,故应处于原房屋所有人(即被继承人)占有。本案中,由于王某是基于继承关系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自然可以继承取得墙体内金条的所有权,但问题是,王某不知墙体内有埋藏金条的这一事实,是否说明,王某作为继受而取得金条的所有权人,已经丧失对金条的占有。如果是,则装修工人取得对埋藏物的占有,后据为己有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如果认为,王某虽然不知金条埋藏这一事实,但未丧失对金条的占有,则装修工人侵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个人观点,倾向于认为成立侵占,但是标准答案认为构成盗窃,请法学资深人士,发表看法,谢谢!